文汇报讯 (通讯员 李鹏飞 记者 顾一琼)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由于该案中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最终未采纳该微信证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然而,该案主审法官冯静直言: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往往是“硬伤”,那些蹒跚走上证人席的微信微博还期待更完备的体制来保驾护航。
张某是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去年7月10日,张某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张某称,之后,两被告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自己。张某代理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借款事实。该“微信借条”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而两被告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返还。至于微信照片,被告也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因公证机关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证明,故未能提供公证材料。
针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冯静认为,由于涉案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法院无法采信。
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此外,5万元并非李某个人借款,故李某不是适格被告。综上,法院判定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张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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