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这场车祸,最初,它只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撞击后,非机动车司机受了轻伤。然而,由于之后处理不当,伤者坐在原地,没有及时撤离,周边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结果在十分钟内,又被另一辆疾驰的轿车撞飞,最终伤势过重身亡。
事故监控画面
2014年7月6日凌晨3点09分许,26岁安徽籍轿车司机凌某。驾车沿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靖海路路口时,车辆向南左转弯,不料,与40多岁安徽籍女子张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撞击。眼见发生了生平第一次事故,凌某有些慌乱,于是赶紧开启了警示灯,熄火下车。
肇事司机凌某:“我拐弯的时候,没想到她一辆电瓶车飞快地就过来了。也没注意,当时我刹车基本都是减速了,减速了已经停下来以后,然后她就擦到我车子旁边倒在地上。然后我当时急急忙忙打110。”
拨打完报警电话后,凌某看见张女士坐在地上,就上前询问张某情况。而此时的张某,并没有想离开原地的想法,而是拨打了朋友的电话,等待儿子前来处理。
事故现场
肇事司机凌某:“我说阿姨,有没有事情?我说你先起来,她说她已经叫人打了家里人电话,所以我第一时间就打了110,所以我只能这样做。”
记者:“那么当时你有劝过她说你能不能咱们到路边来谈?”
肇事司机凌某:“有,有的。”
记者:“那她有没有听你的劝说?”
肇事司机凌某:“她没有。”
记者:“她还是坐在地上?”
肇事司机凌某:“对,还是坐在地上。”
记者:“是坐在地上还是躺在地上?”
肇事司机凌某:“坐在地上。”
在等待警察和对方家属到来的过程中,肇事司机凌某于慌乱中,拔下了车钥匙,而车身上的双跳灯也熄灭。
肇事司机凌某:“但是一慌一乱,她一个劲在叫嘛,一慌一乱也不知道怎么搞的,突然就把车钥匙拔掉了。”
记者:“你双黄灯开了吗?”
肇事司机凌某:“双黄灯当时一开始跳的,到最后就没跳了。”
事发现场凌晨三点的街道,路灯是非常昏暗的。这时候再熄灭了双跳灯,黑夜中很难注意到坐在车旁的伤者张某。
但是当时肇事司机凌某,并没有想这么多。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凌某当时听说张某打电话要叫自己的朋友和儿子来,他就有点担心对方会不会人多势众,自己吃了亏。所以他当时想着:我要赶紧把车钥匙拔下来,不能让人把车给抢走了。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把车钥匙一拔,拔出大事情来了。凌晨3:17分左右,注意,这离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时间3:09,还不到10分钟。此时,另一辆轿车司机刘某,驾车经过事故点,这个刘某驾驶的轿车,近光灯有问题,照不亮前方的路。而且刘某当时的车速也比较快,所以在经过事故路段时,直接就把坐在地上张某给撞飞了。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撞,把张某撞成了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那现在问题来了,像这样一起一人两撞的事故,谁应该负担起主要的责任呢?让我们先来听听检察官是怎么说的——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琴凤:“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凌某某经过认定,他承担的是事故的主要责任。”
司法机关认为,在事故中,尽管直接导致张某死亡的是刘某的车辆,但由于凌某在发生第一次撞击后、未对现场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管部门。
在第一次事故中把人撞伤的司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可能很多朋友对于这样的责任判定,会打上一个不解的问号。的确,连肇事司机凌某自己都连连表示质疑:他就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我要承担主要责任?
这里,记者宣克炅就要来和大家解释一下法律的明文规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还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该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因此,凌某在事故后,既没有对现场实施有效防护措施,也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这些都是明显违规,并最终导致了非常严重后果的。
那第二个问题:直接开车将张某撞死的第二位司机刘某,对张某的死亡 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当然有!刘某的责任在于,他作为司机,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了近光灯失效的车辆上路行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不过,刘某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对来说较小,所以司法机关判断他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张某,虽然失去了性命,值得同情。但是这并不是说,她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张某是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却开在了慢速机动车道上,因此判定,张某在本起事故中,也是有一定过错的。而且,张某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迅速转移、主动地离开现场,而是停留在原地,这都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一点是令人感到非常惋惜的。
而在行车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 发生车辆碰擦的事故。很多司机 在这时候都会有一个误区,觉得警察还没有到场之前,人和车辆都必须留在原地,保持现场原封不动。这是错误的!这么做,不但会引起交通的堵塞,而且会诱发类似二次事故的发生。其实,只要标明位置,交通事故的现场是可以变动的,尤其是在抢救受伤人员的时候。所以建议每位司机朋友可以在车上备上一两支粉笔,一旦发生事故,只要用粉笔标明事故现场的相对位置,人和车就应该迅速地撤离事故现场。今天我们说的,虽然是一个极端的小概率事件,但希望每位观看我们节目的司机,都能从中获得一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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