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系牌照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闵行S20外圈近徐浦大桥处停车,老王与女儿小华下车行走。20分钟后,两人横穿高架准备下高架匝道。此时,赵先生驾车迎面而来,刹车不及将两人撞倒。当晚,老王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这起悲剧,究竟谁该担责?
撞人后,赵先生立即拨打了110与急救电话,公安机关出具了其负有次要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但老王与小华如何进入高速公路?20分钟的高架路,他们如何走过?交警随后查明,皖系牌照的大客车高架上让乘客下车的行为属于违规。
受害者家人去年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客运司机、客运公司及为客运投保的人寿保险、赵先生及其保险公司五方告上法庭。要求几方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法庭上,客运司机辩称自己驾车是履职行为,客车运营线路是固定的,有时只是为方便乘客,下客点并不固定,老王与小华进入高速公路的原因和过程无从查清,交通事故与己方没有关联性。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地点离外环高速下匝道非常近,不能排除客车先从匝道处下行后,在可以下客的安全地段放下乘客,乘客再返回外环高速的可能。
赵先生则称,事故后已支付给小华家人1.5万元,高架上出现人影是不能预见的,自己在撞人后积极履行了救助行为,保险公司也同意在承保范围内对该事故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证明了赵先生在事故中有过错,但因无法查清受害者进入高速公路的原因和过程,而未认定具体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发当天两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由客车司机引起。
现有证据证实,受害者于事发当天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大客车从安徽至上海,并确认事发当天涉案车辆途经S20高架事发地点。受害人从该出口下至地面道路后重返高架事发地的可能性很小,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为受害者之一小华对事发经过的陈述更具有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
被告是从事客运的专业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职责,有条件举证证明死者的下客地点。但被告未尽到妥善管理职责,也无法提供证据,因此认定事发当天受害者乘坐的车辆在S20高架上下客。
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司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综合其他因素,确定客车司机、事故责任人、受害者对本起事故应负的赔偿责任分别为15%、35%、50%。客运公司与客车司机是挂靠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受害人是下车20分钟后因横穿高速公路而发生事故,故为客车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赵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赵先生、客车司机分别赔偿12万、9万、6万元。
文汇报通讯员 吴一烜
记者 顾一琼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