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年初带着小孩前往新加坡亲子游,上飞机前却被突然告知公务舱已满员,只能换坐经济舱。愉快的亲子游没出发打了折扣,因此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而进行赔偿。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顾先生机票降舱差价款6000元,赔偿1500元。
顾先生提前订购了由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新加坡的航班公务舱位,办理登机手续时,航空公司突然告知由于“调换机型公务舱位超售”原因,已将顾先生购买的公务舱J舱位降至经济舱Y舱位。无奈之下,顾先生在航空公司出具《电子客票非自愿降舱证明》并支付1600元的降舱费后,怏怏登机离港。回国后,顾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他认为,航空公司单方面擅自降低舱位,致使其旅途的服务质量降低,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8375元,支付机票降舱差价款6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等。
航空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当天由于天气原因,导致顾先生原定乘坐的飞机未能按时返航,航空公司不得已及时调换了机型,由于机型改变及超售原因,导致原售公务舱位不足,并不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同意支付降舱费6000元,但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擅自降舱”不属欺诈但违约
该案中,航空公司“擅自降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主审法官邱连祥认为,被告公务舱位超售造成航班舱位调动,是因天气原因导致,并非对原告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主观方面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亦没有实施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商业欺诈。
同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属于客运合同。本案中,原告购买了航班公务舱位,同时打印了行程单并完成支付义务,原、被告间电子形式的客运合同即成立。虽然被告在发现因天气原因原定航班无法返航后及时安排其他机型,但客观上机型的改变已造成原告无法乘坐其合同中所购买的公务舱位,从性质上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故“擅自降舱”构成违约。
文汇报通讯员 王治国 记者 顾一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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