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张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合作方市民信箱投诉称,通过宅急送寄送价值8000多元的快件“被丢失”,对方只愿意赔偿200元。连日来,记者多次联系宅急送,对方均没有回复。而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丢失”的即使是未保价的快件,快递公司赔偿时也应该“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张女士称,她是三星电子某维修站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维修后换下来的旧件,都要定期寄送至三星电子服务中心,“如果不寄送的话,要双倍惩罚——如果旧件值100元的话,要赔200元”。
张女士说,以前,她通过宅急送定期将旧件寄送至浦东南路1036号三楼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时,都能按时送达。于是,11月10日,她再次联系宅急送快递一批价值8279.19元的旧件与一些重要私密文件。
“工作人员在接单时无任何声明说此单货是否需要保价,也未签单,提货就走。”张女士说,快件交给宅急送工作人员后,她于11月13日联系收件方方知快件还没有送到,当天,她又联系宅急送,但直至第二天才得到回复,回复称快件已丢失。
想到根据三星电子方面有关旧件不上交就要按两倍价格处罚之规定,张女士随后与宅急送协商善后事宜,被告知“也没有法子”,她继续拨打宅急送客服电话后,得到的结果是只能赔200元。
记者登录宅急送官网,输入张女士提供快递单号查询发现,相应快件于11月10日,下午6:06到达宅急送孙桥营业所,当天被送到宅急送上海运转中心航空中转站,第二天离开宅急送上海金桥营业所,派送往宅急送陆家嘴营业厅,11月19日下午4:50宣告丢失,“最新”结果为“异常签收”。
12月4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就联系宅急送客服部门,工号351工作人员确认有张女士所投诉快递丢失一事,但称善后处理要到12月7日回复。
12月7日,记者没有等到宅急送的回复。12月8日,记者再次致电宅急送客服时,工号279工作人员称,公司规定,接到投诉后的处理周期为1个工作日,将由理赔部门于当天下午5点半前给记者回复。然而,记者又没有等到对方回复。
记者了解到,虽然《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如此赔偿标准适用对象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
而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该“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此规定,还在《邮政法》第五十九条里,被明确“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是哪些规定?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进一步的答案则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可以找到: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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