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童独自在家缺乏监护,楼道窗户下堆物致其攀爬后高坠身亡,这样的悲剧除了父母的监护责任外,究竟还有谁的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周某、胡某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
2012年10月17日傍晚,租住在浦东某小区1003室的樊女士接到丈夫张先生电话,要求其下楼骑车到小区门口接他,而此时樊女士没顾及幼小儿子尚在室内睡觉,拉开门遂匆匆下楼,出门也未将房门反锁。待樊女士接到丈夫回到自己楼下时,发现儿子已坠落在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刑侦人员现场勘验,确认幼童从10楼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而亡并排除他杀。
据樊女士夫妇说,其一家人租住房屋所在10楼共4户,平时楼道内及电梯旁窗户下堆满了废纸箱、空酒瓶等杂物。据此,其认为,因物业疏于管理,邻居堆放杂物于楼道窗户下导致其儿子攀爬上窗户后高坠身亡,对此虽自己有监护之责,但物业、堆物的邻居亦有一定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堆物者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即赔偿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述及警方的现场勘验,可推断幼童系在无人监护之下打开房门走至楼道,攀爬上堆放在窗户下杂物后踩上窗台,从打开的窗户翻出高坠身亡。
原告作为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公用部位进行清洁。现根据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事发地点堆放大量杂物,给幼童攀爬提供便利,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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