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独自在家缺乏监护,楼道窗户下堆物致其攀爬后从高处坠楼身亡。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周某、胡某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
2012年10月17日傍晚,浦东某小区1003室的樊女士接到丈夫电话,要求其下楼骑车到小区门口接他,此时樊女士2岁的儿子尚在睡觉,她想应该问题不大就拉开门匆匆下楼,出门时未将房门反锁。待樊女士接到丈夫回到楼下时,发现儿子已坠落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刑侦人员现场勘验,确认幼童从10楼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而亡并排除他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叙述及警方现场勘验,可推断幼童系在无人监护之下打开房门走至楼道,攀爬上杂物后踩上窗台,从打开的窗户翻出而坠亡。原告作为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公用部位进行清洁,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周某、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其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
通讯员富心振 文汇报记者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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