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旅游条例修改,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方为合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特殊群体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参照实行减免。受益群体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和全日制学校学生。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此次条例修改中,对“协商一致”的提法做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除签订合同外,《修正案》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网络旅游经营者近年来迅速崛起。《旅游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修正案》草案也进行细化落实,明确解释旅游业务具体包括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派领队或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
目前,上海新兴的旅游业态也因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亟待规范,如农家旅游面临的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和监管缺位的问题,此次法规拟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应规章,适当放宽农家乐住宿的准入条件,同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修正案》草案提出,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区县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享受税收优惠,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月收入若低于5000元,免征营业税。
在上海港日益吸引豪华邮轮集中运营的同时,邮轮旅游的经营规范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修正案》草案从五个方面加以规范。如,从保障游客知情权的角度,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使用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其次,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等内容。再者,规定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邮轮公司、旅行社和码头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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