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与上海二中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了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市高院、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商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一中院与二中院辖区部分区县法院以及上海仲裁委、市租赁行业协会与部分业界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从2009至2013年,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其中2009年收案22件,2010年收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2012年收案32件,2013年收案43件。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白皮书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白皮书还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等。
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一中院和上海二中院对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提出对策和建议: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二是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建议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三是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出租方应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等。
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在讲话中指出,发布白皮书是近年来上海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延伸审判效果的重要举措,本次发布的白皮书的内容紧贴当前金融热点,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服务金融创新的司法理念,希望司法与行政、实务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做出共同努力。
东方网 刘轶琳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