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高频词”,日前由虹口区商会、东方汇富、虹口区女企业家协会主办的“推进、合作、共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与会嘉宾认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融合与创新,不能只是一阵旋风,需要有长期的政策和制度保证。
混合所有制要有退出机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像乒乓球中的‘混合双打’,‘杂交’有很大的优势,比国企和民企单纯地自行摸索前行更加有效。”虹口区委常委、统战部长陈理春以虹口区的国有企业举了个例子,该区目前拥有国有企业351家,国有资产73亿元,但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属于“四老企业”——老业态、老产业、老技术、老模式,其发展虽然遇到了瓶颈,但优质资产不少,比如信用资源、地产资源等,这些都是民企迫切希望得到的。
精通公司法的律师杨维一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是依靠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配的,从生产效率低的地方往生产效率高的地方流动,混合所有制能打破国企和民企之间的藩篱,有助于实现“公”与“私”的优势互补,发挥各自长处,从而提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不过,杨维一也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设计退出机制也是一门“必修课”,退出机制实际也是实现市场自动调节的一部分,可实现资源再配置。
弱势股东应有强制保护机制
上海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文昱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引入民营资本,利用其管理优势、创新优势及高效率帮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同增长。他认为,在实行股份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优先股形式存在,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相比民营资本具有优先权,“至于国有资本是否放弃对公司经营的管控,可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表决权事项范围做特殊约定。”
他同时认为,建立弱势股东的强制保护机制十分必要。“弱势股东并不等同于小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持股比例较大的民营资本,或持股比例较小的国有资本,都不能简单划归为强势一方或弱势一方,因为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基于资金实力、资源渠道、上级集团母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等方式成为利益掠夺方。”葛文昱说,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对弱势股东方进行强制保护,比如在法律法规以及章程中特别约定,如若出现上述不正当的利益掠夺,就要允许弱势股东一方能够以公司赎回股份、另一方强制受让股份等方式维护权益。
文汇报记者 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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