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针对涉医暴力行为,《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八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
医调委应及时处理纠纷
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针对当前医患纠纷频发的态势,上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近批准通过并将于3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方法》。
“此立法事项是将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说,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
据介绍,此次批准通过的《办法》对医患纠纷的定义、《办法》的适用单位、政府部门职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等纠纷预防、纠纷调解内容进行了解释。
调解:可向医调委申请
“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刘平说,《办法》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调解员:八成有专业背景
《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
市司法局巡视员、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介绍说,为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优先遴选具有专业背景的医调委调解员。据统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占30%,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占50%。
上海司法行政机关还组织了医疗、法律、鉴定、心理等专家、学者对医调委调解员进行培训。全市医调委调解员已连续3年接受多轮培训。同时,组织了医学、法律、法医、心理等方面专家建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专家库中有专家922名,其中,有800名43个二级临床专业的医学专家。
财政:来自市区两级政府
李和平说,为了确保不受任何利益方影响与干扰,医调委的财政保障完全来自于市、区两级政府财政。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如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医调委选定调解员时应遵循回避原则,而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还发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对医患纠纷的排查、纠纷受理、调解实施、协议制定等做了具体规定。市人民调解协会还专门制定了《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市司法局也先后制定了8项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医调委自身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保险:鼓励开发新产品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2010年1月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市政府《关于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曾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在充分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办法》通过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并利于调解协议快速及时履行。《办法》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予以规范,希望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保险产品。
文汇报记者 陈青
相关报道 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2%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发挥了“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作用。昨天,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透露,2011年上海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3年来共计受理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
据介绍,2013年,全市各医调委共计受理医患纠纷3087件,调解成功2485件,涉及协议金额近1.39亿元,协议金额即时履行率达98%,平均每件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4天。在已有的实践中发现,赔偿诉求达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占医患纠纷总量75%左右,且大多属于疑难问题,极易积压在医院。
在已成功调解的医患纠纷中,15%是零赔偿,49%获得赔偿金低于3万元。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勇认为,在医患纠纷中,服务行为欠规范,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所以,要减少医患纠纷,必须从加强医疗质量监管这一源头抓起。
文汇报记者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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