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丽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五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评估、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
根据《实施方案》,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分级和分类管理。县(市、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不同,指定了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实施方案》在完善分级启动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的同时,明确了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民结合诉讼机制和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实施方案》还鼓励公众参与,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来源:丽水发布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