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千湖之省”的湖北,不仅实现湖长制、河长制全面覆盖,从今年起,境内所有河流、湖泊都将有警长,以配合河长、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助推河湖长制全面落实。
按湖北省公安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今年起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曾欣担任,市、县、乡级河湖警长分别由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担任,长航、森林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这是我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流湖泊警长制的创新做法。
据介绍,河湖警长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暴力抗法为打击重点,组织警力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与水利、环保等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和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非法码头清理整治等工作,保障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健全本地河湖区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防止交通事故对河湖水质造成重大污染。定期向同级河湖长和上级河湖警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业务数据信息,配合开展宣传工作。
《方案》将实施河湖警长制、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配合开展河湖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河湖警长制工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
湖北省水利厅负责人6日介绍,去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市、宜都市、房县、松滋市、宜城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长制,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法制震慑,改善了河湖环境,收到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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