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起,沪上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将禁止吸烟。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新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已经实施6年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鉴于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公共场所控烟,进一步扩大室内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这一从严从紧的立法导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
室内公共工作场所禁烟
修改决定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修改决定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了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其中,特别是在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等几类场所扩大了范围:一是旅馆的室内区域将全面禁烟;二是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将不能划定吸烟区域;三是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将禁烟;四是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将取消吸烟室。
常委会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控烟要根据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不仅符合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诉求。
为此,参阅了国内外有关控烟立法,从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可以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为了更好体现从严从紧控制吸烟的导向,修改决定将室内禁止吸烟的一般规定与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例外规定分别表述,即单列一条作为特别规定:“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室外控烟范围进一步扩大
修改决定还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增加了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等。
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为此,修改决定中增加了一条“室外非禁烟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的规定。此外,还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包括安装标识、远离人群聚集地、放置收集烟灰和烟蒂的器具、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在室外吸烟点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有助于减少因不良吸烟习惯导致的安全隐患,有利于培养市民的文明行为。为此,在《条例》中增加“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的规定。
执法力量将得到法律支撑
目前《条例》明确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在审议过程中,不少组成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控烟的执法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控烟范围扩大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执法力量如果跟不上就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法制委建议,市政府主管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部门,应当就有效实施这次修改决定的规定内容提出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指导、督促等作用;切实组织力量贯彻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市控烟工作的成效,促进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