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交二审,法规草案进一步体现从严趋紧的立法宗旨,除了室内公共场所施行严格控烟外,对室外的吸烟行为也有所规定。
特殊情况室内吸烟应报备
对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控烟”,本次修改决定草案进一步考虑到了一些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形。
此前,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就是说,所有“屋顶下”的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区域。
一审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表示,调研中,市人大法制委还了解到,实践中确有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室的特殊情形:一是,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明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二是,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三是,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为此,修改决定草案对“室内全面控烟”中的特殊性作出补充规定:“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修改决定草案还新增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林化宾说。
室外禁烟区域进一步扩大
在此前提交一审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可以设置吸烟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同时须明确吸烟点设置的相关要求等。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为此,在修改决定中增加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此外,修正草案还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包括安装标识、远离人群聚集地、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室外控烟范围。针对有委员提出,应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纳入控烟范围,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除了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也被纳入禁烟范围。
对违吸者不听劝阻才处罚
此前,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对此,有的委员提出,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当增加教育环节。林化宾表示,调研过程中,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控烟执法中,处罚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经劝阻教育,绝大多数吸烟者会停止吸烟,控烟目的就已达到。
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决定草案重新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由相关部门责令处罚,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