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陆续看了电视剧《绍兴师爷》,读了郑小悠博士的《清代的案与刑》、殷啸虎教授的《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巧合的是,这几部作品正好形成了一个交集,即明清时期的司法体制,甚至,《绍兴师爷》里面的部分剧情似乎直接援引了殷教授作品中的类似案例。三者对比之下,确实让笔者对《公堂内外》一书有了更深层的感悟。
有人说,我国的律师制度古已有之,历史上的讼师即是其渊源所在。笔者以为,此种看法流于形式,未见实质。实际上,律师与讼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所在,律师实行行政许可或准入制度,凡开展此业务者,必得先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属于牌照业务;讼师则不然,从《公堂内外》一书来看,讼师虽是那些专门替别人打官司出谋划策、撰写诉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但这种提供服务的行为都是私下进行的,是非法的。至于为何类似行为却有合法、非法的本质区别,还得回到历史本身去寻找答案。
《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
殷啸虎著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清末学习西方进行法制变革之前,中国衙门是怎样一番景象呢?《公堂内外》一书作了比较精到的论述:从行政体制而言,州县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衙门,但所有行政和司法事务都是从州县开始的;州县父母官无所不管,但最为重要的是“刑名”与“钱谷”,即诉讼和财政两项;州县衙门的司法诉讼事务是非常繁杂的,从调查、勘验、取证、囚禁,直到审讯、判决,几乎全由州县长官承担,用现代的话说,州县长官集合了法官、检察官、警官、验尸官及典狱官的职责于一身。这也正是喻中教授等学者所概括的“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即地方行政长官就是本地的司法官员,负责本地案件的审判工作。虽然对于包公、海瑞等来说,他们不会产生“兼理”的困惑,他们会认为审理案件、裁决纠纷也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但从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区别的现代视角,历史上的实践的确是行政主官挑起了司法裁判工作的重担。
一旦理解了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历史实践,对讼师的境遇也就不难理解。一方面,在该模式下,读书人的第一选择自然是通过科举进入官僚系统,成为京官或者地方父母官,这是传统的诚意正心、修齐治国之道。但科场顺遂的永远是少数中的少数,那些科场困顿的选手,选择私塾教师,或者师爷,或者讼师,也就是在此种形势下必须作出的人生抉择;与主流的官僚系统相比,讼师的选择即便不是末流,至少也是支流。另一方面,之所以说是行政兼理司法,而不是司法兼理行政,这说明,至少对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来说,行政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事务,除了“听治诉”,州县主官的职责还有“平赋役、兴教化、厉风治”等等。既然“听治诉”本身就是辅助性的事务,从“听治诉”中找营生的讼师,其地位和境遇不难想象,就如同要想从本身贫瘠的土壤中获得丰厚的收获,如何可能?
但要是与如何看待诉讼的传统价值观相比,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对讼师的影响还不是最大的,价值观的影响才最为致命。传统中国如何看待诉讼,费孝通先生的名作《乡土中国》已经作了精辟的总结,那就是“无讼”,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在无讼的价值观指引下,调处息讼是处理诉讼的最佳途径,任何的“健讼”“刁讼”都可能被认为是破坏社会秩序。“健讼”“刁讼”的背后可能是教唆词讼,能对号入座的大概也就是讼师了,讼师因此遭到否定性的社会评价不足为奇,到清朝竟然还流传出了著名的四大“恶讼师”。
斗转星移,时代变迁,从严复提出“群己权界论”以来,到逐步进入到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从法律明文规定保障个人权利,到权利受损害者有勇气发起诉讼,有条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代理律师有信心去赢得诉讼,并且诉讼当事人自身和众人均不以诉讼本身论毁誉,民间和官方也能以正常社会现象从客观规律看待诉讼,相信这才是从传统进入现代的一个重要标志。
回到《公堂内外》一书本身,不论是了解历史上的讼师生态,还是了解明清时期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今时往日的异同,再加上作者本身深入浅出、平实晓畅的文风,都使得本书成为法律人士和明清史爱好者不容错过的佳作。
作者:胡起达
编辑:蒋楚婷
责任编辑:张裕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