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
最近做研究时无意中发现一种 《丁玲杰作集》,在此前的丁玲著作书目、年谱等资料中都未出现过,似有专门一谈的必要。
据叶孝慎、姚明强先生著《丁玲书目》(《中国现代文艺资料丛刊》第六辑)所记:1946年12月,上海全球书店曾出版《丁玲杰作集》,杂收散文、小说十数篇。但在事实上,早在1937年5月,上海四马路的东方文化社就已经发行了另外一种《丁玲杰作集》。两书虽然同名,但毫无关系,应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丁玲著作。这里只说后一种的情况。
此书全一册,实价国币三角五分。其封面选取丁玲的黑白木刻头像一幅,旁有“丁玲杰作集”五个美术字,十分醒目。其下为版权页,交代出版时间、地点,注明此书的著作者是丁玲,编辑者为陈澄,其生平不详;还按惯例,说明其经售处有六,含教育书店、东方图书杂志公司、经纬书局、春明书局、龙虎书局、益新书社;总经销处则为上海山东路东方文化社。此外,另有一版权标记,提示同业“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其下才是目次页和正文。依次收入丁玲1930年代创作的八篇小说:《某夜》《法网》《消息》《诗人亚洛夫》《夜会》《给孩子们》《奔》《团聚》。此后尚有附录三篇,注明“沈从文作”,包括《丁玲的早年生活》《丁玲开始写作》《丁玲到上海以及她的恋爱》。但看正文,实为沈从文《记丁玲》一文之三小节也。
可是,为什么同是在四马路(今福州路)的两家小书店,竟然会争相印行丁玲作品,而且不惜在书名上“撞车”呢? 我们知道,在1949年前,两家甚至多家印刷作坊、出版商青睐一作家的同一本著作,先后出版同一种书,虽然不少见,但并不代表这种做法没有争议。许多作家拥有版权意识,首先表示了反对;读者当然也有意见;而稍微有点野心的出版商,都会尽量避免这种“自杀式”的行为,即使是同样的内容,即使是盗印、翻印,更换一个书名,倒换一下目录,是再简单不过的了,还不用说那些个并非蓄意的偶然性因素。但在东方文化社先出版《丁玲杰作集》之后,全球书店再次出版了同名《丁玲杰作集》,会不会也是偶然的结果?
在东方文化社这一方面,出版一本丁玲的书,尤其是自丁玲出狱、奔向延安,成为“异议者”的代表人物、公众人物之后,或可以大卖特卖(不考虑是否侵犯作家版权),也是在商言商之举。而且,是它先出,要说“撞车”,主要是全球书店的责任。但从全球书店一方面来说,它也有过丁玲著作出版的历史。自1937年至1946年,其先后至少出版了三种丁玲著作:1937年5月出版《丁玲代表作》(1946年8月再版);1938年9月出版《丁玲代表作选》,张均编辑,列入“当代名人创作丛书”,这套丛书中还有 《沫若代表作选》《叶绍钧代表作选》《周作人代表作选》等;1946年12月又出版了《丁玲杰作集》。尽管这些“选集”名目繁多,但既无所谓“选”,也没有什么“代表”性可言,只是丁玲新近在报章杂志发表的单篇作品的集合而已。而延续着此前的出版惯例,推出一本丁玲的集子,“全球”的做法无可指责,然而为了和自己之前的出版品区分,不得不改换了一个书名,却于无意之间和东方文化社的丁玲著作重名。不过,这是揆诸常理的推断,其真相究竟如何,尚待考论。
但有意思的是,在此前后,丁玲的诸多著作、其所参与编辑之杂志,俱在政府查禁之列,而一众的出版者不惜犯禁,不惜“撞车”,足以充分地说明丁玲在图书市场的号召力,没人能够抹杀得了,以致所谓查禁、控制,不免沦为促销、生产之利器,也是够讽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