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季卫东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
■胡起达
就最近二十年而言,1997年和2014年是两个非常特殊而重要的年份。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法治”的提法再不是遮遮掩掩、欲说还休,而是变成了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在我们这个如此看重名分的国度,从“法制”变迁到“法治”的意义远远要比表面这一个字的变化深远得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党的中央全会层面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按照《决定》的相关说明,《决定》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的顶层设计。既然是顶层设计,就离不开后续的推进和落实;同时,顶层设计的纲领性和全局性的特点,也决定了后续的推进落实工作尚需进一步的分解和细化。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要建成法治的大厦,从设计到施工、从基础到封顶,都离不开无数的细化、深化工作,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可想而知,如此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群策群力,广泛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这其中就包括法学理论界的智识。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的新著《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简称《道路》)称得上是有诚意、有分量的一种尝试和努力。在《道路》一书中,作者为法治建设至少提供了四个维度的观察视角,即传统与现代、国际与国内。换言之,中国法治之路应当既植根传统,又融入现代;既立足国内,又接轨国际。
首先,在传统的维度上,作者通过第一章“中国的传统法律思维模式”揭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及其特点。作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中,存在某种唯名论式的想法。法律的正当性,不可能独立于每个用法者、执法者的评价和判断,不可能是客观之物,而必须以当事人及社会的满意不满意为尺度。中国人没有形成、也很难接受这样的观念:法律秩序作为一个自我完结的体系,对于所有个人、对于整体社会具有普遍的正义和约束力。
了解中国传统法律观的这个特点,也就不难解释为何总是不乏败诉的当事人在质疑法官、法院甚至法律,因为他们总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对法律及其执行的妥当性进行评价和判断,他们看重的,是某个判决是否对自己有利、有利的程度如何;他们不会看重,只要法律确定的规则是明确、恒定的,那么世易时移,角色转换,今日此案中的败诉方未尝就不是明日彼案中的胜诉方。可惜,有此理性精神的少之又少,无理也要硬占三分的却大有人在,不计一时一事的得失反倒成了难得的智慧和品质。
其次,在现代的维度上,作者通过第二章“现代法治的本质”阐述了程序主义、立宪主义、限制政府权力、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权威等多个方面。作者认为,应该形成一个理性设计的、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基本共识或者最高规范,否则多元化的社会就不可能整合成稳定的结构,这种基本共识或者最高规范一般体现为宪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落实宪法内容的体制和机制,否则,宪法就不成其为社会共识,不成其为根本规范。
在这点上,令人鼓舞的是,《决定》已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循此逻辑,由谁来认定是否违反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坚持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何给予充分的保障?等等,都将是宪法实施的题中之义。对公民依法维权,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等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恐怕也需要超越传统的负面观点,作出新的积极的审视和认识。若果真能在长期的依法互动过程中逐步使权利的记忆转化成权利的习性,对于养成法治的生活方式,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建构法治秩序、实现社会转型,都将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定能在长远的未来逐步释放出丰厚的红利。
再次,在国际的维度上,作者通过第三章“时代的挑战和法治范式创新”说明了世界性结构转换所带来的新现象、新认识对立宪主义制度设计以及法学理论的基本范式提出的一系列挑战。作者认为,社会的网络化、风险化、全球化这三大趋势给中国建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了一系列无从回避的困难和挑战。具体表现在,其一,数码通信手段和互联网的普及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社会的关系性、互动性,在网络与法制之间可以发现一种反比例的互动,关系距离越短、网络化程度越高,法制介入的余地就越窄,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小。其二,在风险性很强的社会,法学不得不把危害发生的概率作为确定责任和义务的根据,改变事前审批的行政手法,在流动的相对性里加强对结果的事后监控和司法性制约。其三,全球化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不确定,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一方面不得不通过规范的刚性约束力来缩减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流动的局势又要求临机应变的决断,使得规范的约束力不得不相对化。
最后,回到国内的维度上,作者通过第四章“法治民主:权力与权威的重构”提出了关于如何落实从法治到民主的个人设想,即所谓“三审制”,主要包括,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议”功能,改善治理的绩效;扩大审计署的职责和权限,把“问责审计”作为杠杆推动比较彻底的行政改革;通过对违宪法规和违法行政举措等的“司法审查”来提高法院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其结论是,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
从全书来看,作者的分析论述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例的支撑;既富有理想,又观照现实,纵横古今,交通内外,相信足以大大开阔读者的视野并刷新观念,在思想库的意义上,更可作为探索和形成中国法治之路的重要参考。在本书的末尾,作者还特别附录了李步云等多位法学前辈于1996年写就的雄文《论依法治国》。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当下重读此文,依然能感受到中国法治之路再出发的美好期许和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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