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以来,继2022年首次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常态化落实该项制度的又一份行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债券领域。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统一逐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同时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规模快速增长,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源头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报告》分为债券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债券纠纷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四个部分,全面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归纳梳理债券发行、交易、偿付过程中的风险易发、多发环节,分析揭示风险成因,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报告》分析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持续释放、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私募债和民营企业债风险相对突出、结构化发行引发市场风险、境内外债券市场风险联动进一步显现等,其中既有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影响,又有发行人自身微观因素作用。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8-2022年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冲高回落,纠纷联动效应明显,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债券违约风险有序释放。债券纠纷与其他融资类案件常联动出现,围绕债券评级下调、估值调整等引发了一系列与资管产品相关的衍生纠纷。原告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被告类型呈多样化趋势,96.17%的案件原告为机构投资者,违约纠纷持有人自行起诉占比达95.04%。被告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纠纷覆盖全周期,债券违约占主体,纠纷涉及发行、交易、偿付各个阶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90.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上海法院五年来审理的债券违约案件共涉及51家发行人、112只债券。违约债券种类多样,违约情形以到期违约为主,违约债券包括包括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一般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挂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在地方交易所挂牌的债券融资计划、私募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情形以本息及回售款到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居多。案件程序性问题较多,实体法律争议较为典型,案件管辖权争议较为突出,但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统一管辖规则后,管辖权异议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被告通常对应付债券本息没有异议,各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类似。案件处理方式多元,申请强制执行超六成,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撤诉、判决和管辖权变更等。其中以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率达64.67%。
《报告》按照债券发行、交易流程以及债券种类对债券纠纷类型进行划分,包括涉债券发行的欺诈发行纠纷、结构化发行相关纠纷;涉债券交易的因债券交易合同成立、效力认定及债券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所引发的纠纷;涉债券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未尽后续管理义务引发纠纷、因受托管理人多重身份致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纠纷;涉债券违约的程序性纠纷和实体性纠纷;涉特殊类型债券的永续债纠纷、可转债纠纷;涉跨境债券的因境内持有人的诉权行使、跨境债券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境外债券纠纷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跨境债券监管所引发的纠纷等。《报告》对上述纠纷类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揭示。
《报告》分别对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监管机构、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建议投资者充分关注债券投资法律风险,采用规范方式进行债券交易,合理利用投资者债权保障机制。建议发行人完善公司内控治理,规范债券文件内容记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安排违约债券处置。建议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服务机构做到勤勉尽责,有效识别和评估利益冲突风险,持续关注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相关情况,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建议监管机构加大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力度、加强监管合作协调、发挥自律管理优势、强化跨境监管合作。建议立法部门健全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围绕上海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建设,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
作者:周辰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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