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2021年度打击走私犯罪检察工作报告,专题通报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概况。在过去的一年中,三分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优势,强化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并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努力推进上海反走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标准更好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2021年,手表、香烟、成品油等依旧是主要走私犯罪对象,涉及手表、烟酒、成品油的案件占比超五成。走私冻品、洋垃圾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出现了人体细胞、电子游戏机、玻尿酸等新型走私货物。
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案件仍保持增长态势。该类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跨境电商平台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刷单”方式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从而骗取优惠税率。涉自贸区监管走私犯罪案件中,首次出现将已经出口境外的国产货物,复购回国运至自贸区后再偷运出区的案件。导游、空乘等代购人员携带境外货物闯关走私类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但外商、水客团伙、境内货主紧密合作、邮寄渠道等案件高发,还出现了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漏洞、雇佣边民成为“水客”的新型案件。
犯罪主体团伙型、链条式趋势愈加明显。三分院办理了多起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走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跨境电商型、绕关走私型犯罪案件。如上海海关缉私局侦办的某走私成品油系列案件中,涉案人员有国内一级股东、二级股东、运输接驳、仓储等各类人员共计23人,认定偷逃应缴税额2.18亿元至28万元不等,最终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走私犯罪往往伴随着大额货款、违法收入等资金支付、转移行为,与洗钱罪、逃避商检罪交织。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对于走私犯罪行为人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尤某甲在走私冻品过程中,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本人和船员的工资,该行为属于洗钱行为。同时,尤某甲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自己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行为完全不同于上游走私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切断了违法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性,构成“自洗钱”。逃避商检罪和走私犯罪同样发生在货物的进出口环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逃避商检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三分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优势,办理了偷逃应缴税额逾9000万元重大走私钻石团伙案、涉油30万余吨的特大走私成品油系列案等一批涉税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全力守护国门安全。加大对非设关地海上绕关走私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通过引导侦查,着力深挖幕后出资人、船主、境内卸驳、运输人员,形成全链条打击的反走私新态势。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在打击走私犯罪的同时,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挖掘、筛选走私固废、冻品的有效线索,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三分院注重对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推动“挂案”清理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走私犯罪案件领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加强涉案企业排查,对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责任以及企业本身接受合规监督意愿度进行综合考量。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综合考虑涉案金额、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等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另外,强化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三分院与海警机构会签《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办法》,与上海海关缉私局会签《关于走私犯罪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参考标准的意见》,按照“一般案件每周联系,疑难案件及时联系”原则,指派专门对口联系,前移案件质量关口,提升打击合力。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研究起草《关于涉税类走私犯罪案件拟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的意见》,与三中院会签《常见走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量刑规范化意见》,引导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规范认罪认罚量刑程序,推动实现司法公开公正。召开沪苏浙皖四地七家检察机关反走私执法一体化研讨会,七方会签《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反走私执法一体化协作配合框架协议》,加强区域协同,共同打造反走私执法一体化协作“长三角样板”。
三分院还积极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相关行业和单位堵漏建制,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同类问题治理,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相关法律风险,深入相关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走访调研,听取企业合规化管理的意见,能动履职延伸检察职能。依托新媒体平台,发布《从没出过境,却成了走私犯》微视频,制作典型案例展板,赴自贸区、新片区开展反走私法治宣传,拓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共管共防共治。
作者:单颖文
编辑:周辰
责任编辑:刘力源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