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体系、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发展网络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网络空间建设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是维护网络权利与义务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在网络安全法施行五周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盘点,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处罚案例。
案例1:未落实实名制
2020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某通信公司98个实际使用用户的宽带帐号未实名登记,相关账号被用于开启虚拟机IIS服务,大量传播淫秽信息。对此,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61条规定,对未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该通信公司罚款5万元。
法律解读: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案例2:非法利用网络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吴某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回收、贩卖驾驶证分等具有违法性质的信息,总浏览量达两千余次。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对利用网络发布违法活动的信息的吴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
法律解读: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案例3:侵犯个人信息
某网络公司开发了“种某地APP”,向用户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该APP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下获取了手机精准定位、写入外置存储器、拍摄、读取通讯录等9项权限,已采集了大量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位置、IMEI号等个人信息。
针对该网络公司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案例4:帮助网络犯罪
孙某在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徐某使用,非法获利1200元。2021年5月,孙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对帮助他人危害网络安全的孙某行政拘留3日。
法律解读: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案例5:滋生虚假信息
某市网信办、住建委针对某集团旗下多个网站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未有效管理平台用户发布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约谈集团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其网站所有某市房源信息发布。
法律解读: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警提示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维护网络安全,就是维护我们的切身利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维护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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