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近日表示,《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首先基于一个核心概念展开,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界定。
主要分以下情况——
1、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2、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3、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基于此,该办法确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检查内容。比如,应当根据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情况,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频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还应当对房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同时指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包括外墙墙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以及空调外机架、晾晒架、雨篷等外墙附着物。
随后,该办法对房屋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建设单位等主体的责任或义务予以阐述。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包括:应当对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加大巡查 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等等。
房屋建设单位的责任主要有:应当依法全面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向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相关维修资料;维修后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对处罚内容进行明确。
比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查或者未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排查结果和维修方案进行公示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史博臻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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