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保障了公民一生的民事权益。法典共有七编、1260条,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
“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受保护么”“如何拒绝‘变了法儿’的霸王条款”“做好事引致不良后果是否要担责”……针对近期百姓关注的话题,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迎昌法官一一解析。
游戏装备也是财产也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解读:民法典首次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定义与区分。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在其中起到了兜底保障的作用。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时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配合行政部门的力量,在社会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倡导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护。
“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游戏里的装备。”李迎昌解释说,以往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业内也有诸多不同观点,究竟是如购买房产一般的物权,还是签订合同产生的债权?李迎昌认为,究其根本,任何观点都无法否认其财产属性。此前《继承法》对个人财产的规定是列举式的,没有提及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陷入争议。此次《民法典》对遗产的表述作出修改,删去了具体列举,认为只要是“个人合法财产”即属于遗产范围,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可被纳入遗产继承范围。
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解读:四百九十一条意在强调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也就是订单提交的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网络购物纠纷的针对性条款。近年来多有商家以“超低价”“秒杀”等噱头吸引消费者下单,网购订单提交后,又以“缺货”“信息有误”等理由,无故取消订单或是迟迟不发货。在民法典生效后,这样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在有关“霸王条款”的民事案件里,常常出现商家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因此民法典也从这个角度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尤其强调商家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特别提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消费者便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条款便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拘束力。
离婚负债不再“分我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读:据李迎昌介绍,现行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早期许多个人起诉夫妻偿还债务的案件大多被判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导致了一些利益失衡情况的发生。后来,最高法院据此情况给出了“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如果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必须有夫妻共同的签字认定或者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债权人要能够证明借出去的款项或物资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而此次民法典则是充分吸纳了“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精神,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 “三思而后行”,不仅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还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
让好人做好事不再有后顾之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指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官解读:“电梯劝阻吸烟案”曾引发广泛讨论,法官也坦言类似案件的审理是很有难度的。以该起案件为例,男子劝阻他人吸烟是正确行为,但老人却因此不幸突发心脏病死亡。“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往往会提出赔偿要求。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法官可能会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理解为‘各打五十大板’,法官作出类似判决也是有各种因素的考量。现在法律明确指出分担损失时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尽管只有几个字的变化,却大大限制了不合情理、过度的赔偿诉求。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让公众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期,也让好人做好事不再有后顾之忧。”
胎儿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官解读: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偶然也会遇到丈夫去世时妻子怀有身孕的“遗腹子”情况。由于胎儿尚未出生,在法律上不是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为了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民法典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特定范围内,将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
李迎昌法官表示,该法条中的“等”字,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意味着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领域,这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实际案件审理中作合理的扩大解释,进一步保障胎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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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1260个条文中有 63.7%对现行法作出了“非实质”或者“实质性”的修订,诞生了许多新的规则,为方便市民理解这些新的变化,让法律人更好地适用《民法典》,昨天(28日)上海二中院向社会隆重推出《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一书。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全书分为理论、案例和要点整理三大部分,囊括《民法典》的五编内容。立足司法实务,厘清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审判难点问题,同时聚焦《民法典》新增内容,对相关案例进行延伸解读。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张铮介绍,上海二中院民庭和辖区各法院民庭资深法官及调研能力突出的法官助理组成编写小组,经过多轮筛选、反复斟酌、多次打磨,最终从近百例相关案例中挑选出与法典精神最贴近、最能体现法律适用难点的20则案例。
作者:何易 周辰
编辑:单颖文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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