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石某趁上门做家政服务之机,6天内分别在4名雇主家中实施盗窃,共计窃得人民币9400元。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时判决石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记者了解到,该案成为上海首例家政服务领域适用“职业禁止”案。
今年4月份,家住上海长宁区的徐先生报案称,家中卧室床头柜的3000元现金被盗。警方调查发现,徐先生通过某家政APP下单的钟点工石某具有重大嫌疑。
石某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又主动交代了其他几起盗窃事实。
2020年3至4月间,石某利用家政APP接单,多次在几名雇主家里实施盗窃。3月28日,石某在一雇主家打扫主卧时,发现一个透明的柜子里放着两三万人民币,于是趁人不备,从里面抽了一沓,一共是4000元。3天后,她又以相同方式窃得雇主许女士置于卧室衣柜内的现金1000元。隔天,石某又在雇主石女士住处窃得置于客厅椅子上的拎包内现金1400元。短短6天,石某共窃得人民币9400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石某利用家政服务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且针对多户被害人反复实施,再犯可能性较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检察机关提出禁止石某三年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量刑建议,获区法院采纳。
作者:周渊 钱宇文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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