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据悉,本案由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担任审判长。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他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认为,小高不满12周岁,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后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同意承担肇事司机王某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余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为了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经法院释明后,小高的父母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解决与拜克洛克公司的纠纷。
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与此同时,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今天(6月12日)上午,上海静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父母在对于培养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
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作者:张晓鸣 范婷婷
编辑:祝越
责任编辑:顾一琼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