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沈某盼来了老房动迁,可他在办动迁手续时才发现房子的承租人不知何时竟被改成了自己的堂妹,这意味着他将无权签署动迁协议。与堂妹协商不成,沈某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天(11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法警将终审判决书及时送达沈某手中,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堂妹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决定。“真是及时雨,”拿到判决书的沈某感叹,因为还有两天便是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补偿利益的最后限期,这下他终于赶上了。这处老房是公房性质,原承租人为沈某父亲,且一直由父子二人居住。
1999年2月,沈某因刑事案件被逮捕,其在老房内的户口也因此注销。2000年,沈某刑满释放,但因其释放证遗失而未能及时将户籍迁回。也是在这一年,沈某的堂妹为解决女儿读书问题提出将母女二人户口迁入,沈父及沈某同意了。但户口迁入后,堂妹母女实际并没有入住。2002年,沈父去世,老房内只剩沈某独自生活。但沈某的户口仍一直没有迁回, 他也没有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因此,老房内只剩下沈某堂妹母女二人的户口,这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013年10月,堂妹未经沈某同意,隐瞒原户口本仍由沈某持有的事实,申请办理了新户口簿,成为房屋户主,该册户口簿内在册人员仅其母女二人。2013年11月,堂妹一次性缴付老房欠付的4517.6元租金,同时以房卡簿遗失为由,提交了新办户口簿等材料向老房的物业管理单位申办新房卡簿,并申请过户、更改户名。就这样,在2014年8月,老房的租赁户名从沈父更改为了沈某的堂妹。今年年初,老房所在区域面临动迁,沈某这才发现房屋承租人已经从父亲变成了堂妹。根据规定,只有承租人才有权签订动迁协议,这意味着沈某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涉及沈某今后的生活居住利益,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兄妹调解,但二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今年6月, 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堂妹没有资格作为该房屋承租人,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沈父,从居住的历史状况来看也一直是沈某父子居住;沈某户籍虽因受刑而迁出,但在获释后可依规迁回。因客观原因沈某户籍在羁押场所未能及时迁回,但沈某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实际上也住回系争房屋,符合同住人资格。而堂妹母女二人户口迁入属沈父及沈某的帮助性质,二人未实际入住,其原户籍地为其他处住房,故不应认定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沈父死亡后,重新确定承租人时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及户籍的历史演变状况、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他处房屋情况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查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是房屋同住人,现该处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堂妹为新的承租人,直接损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堂妹的决定。堂妹不服,于今年10月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她提出沈某在2015年5月前即已知晓自己成为了系争房屋承租人,沈某在一年的除斥期间未提出撤销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10月21日,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 11月14日是该动迁地块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补偿利益的最后一天,如果晚一天签约沈某将会损失数十万元的奖励。为了保障沈某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堂妹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已过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堂妹不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户口迁入是受益于沈某及其父亲的帮助,且母女二人并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沈某获释后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依据规定申请恢复户口,虽因客观情况其户口延迟恢复,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之事实。同时根据确定公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沈某作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有资格第一顺位来承继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堂妹在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过户、更改户名时,隐瞒自己和沈某的居住情况及相关户口变动原因,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实际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其为房屋承租人的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何易 翟珺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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