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十五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参与短期化、碎片化现象比较明显。作为服务需求方,有的居委会也倾向于追求短期可见的、“锦上添花”的项目,对社会组织参与居民区治理缺乏长期的思考和引导,“社区治理项目化、项目活动化、活动形式化”的现象较为常见。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把《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执法检查列为2019年度重点监督项目。从4月初启动以来,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了3个月的检查活动。记者了解到,为拓展监督广度,市人大还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带着问卷进社区调研。参与的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共计1968人,回收有效问卷20533份。
条例规定,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纠纷调解类等社会组织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从数量上看,现在参与居民区治理的社会组织已为数不少。截至2019年6月,全市社会组织登记数为16562家,其中社区社会组织为4952家,占比近三成。但从参与质量上看,真正深度参与、有效参与居民区治理的社会组织并不多。居委会层面的政府购买服务由街镇批准,一般按项目进行申请,项目结束社会组织的服务也就结束,故而社会组织难以深耕社区,提供专业性、持续性和个性化的服务。
执法检查发现,居民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进一步形成。条例规定,居委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并对加强自治共治作了具体规定。两年来,有关方面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推动居民区自治共治不断向纵深发展。在问卷调查中,93.2%的受访者表示,2018年参加过居委会的相关工作或活动。有的区在“三会”基础上继续创新,探索实行听证会配套公示制、协调会配套责任制、评议会配套承诺制,使自治议题的提出、落实、监督等流程更加周密完善。
另一方面,注重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全市各居委会注重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动员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和居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公共事务民主协商,问卷调查中,有91.1%的居民区采用了居民区联席会议等民主协商形式。
但执法检查发现,居委会负担重、减负难仍是当前的一个突出矛盾,同时居委会履职与居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在组织自治共治方面,居民区自治的内生动力依然不足。条例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鼓励居委会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要求居委会及时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从检查来看,总体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参与度在提高,但退休人员多、“老面孔”多、被动参与多的状况尚未有明显改变。居委会收集居民意见建议后,也没有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就居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参加问卷调查的居民认为,主要是“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占21.5%;“居委会工作的行政化色彩太浓”,占31.7%;“居委会活动的居民参与面太小”,占47.8%;“居委会工作不贴近居民需求”,占8.6%。另外,居委会自治金大多参照机关财务模式进行管理,不能符合居民区自主自治、便捷和灵活多样的需要,有的居委会怕麻烦宁愿不用,以致出现了自治金“没法用”和“用不完”等现象。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推进居民区自治共治。要不断完善居民自治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条例设定的自下而上的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确保居民区自治事务贴近居民需求,增强吸引力和实效性。要根据居委会特点研究制定有别于党政机关的居民区自治金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拓宽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建议的渠道,构建信息化时代反映基层社情民意的长效机制和便捷平台。
同时用好社会力量,完善居民区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进一步增加居委会在购买服务中的话语权,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考核监督,培育和吸引更多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居民区治理。
作者:祝越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徐晶卉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