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比赛中发生碰撞、造成的人身伤害该由谁买单?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吴某和被告孙某共同参加了一场足球友谊赛,比赛中,吴某在防守过程中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倒地致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庭综合考虑足球比赛的竞技性质、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救助措施等因素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吴某、孙某都是多年的足球爱好者。2017年11月7日下午,经朋友邀请,吴某、孙某在闵行区吴中路、航中路的五星球场内共同参加了一场7人足球友谊赛,比赛现场无裁判。下午五时许,在最后的得分关头,吴某拿球在孙某方禁区外准备射门时,孙某为封堵吴某射门,与吴某产生肢体接触,导致吴某后脑部着地摔倒,被球友扶至场边休息。下场后吴某出现鼻子出血并伴有耳鸣,随后在队员樊某及孙某的陪同下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吴某系头部外伤,创伤性颅内出血,颅底骨折。后吴某转至上海市长征医院治疗,出院后至上海开元骨科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后经鉴定,吴某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受伤后,孙某曾去医院慰问,但事后吴某请求孙某支付医疗费用,孙某未予理会,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孙某恶意犯规致其损害应当赔偿
诉讼中,原告吴某主张自己有20多年的足球运动经验,从未受到过如此严重的伤害,足球运动摔成头部骨折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再有,从二人身高、体重对比来看,孙某占有绝对优势。冲撞发生在禁区内,其处于射门状态,孙某从其右侧冲出将其直接撞倒在地,系采取了恶意犯规的战术;从结果来看,孙某的冲撞力度很大;从冲撞角度来看,孙某可以预见到可能会冲撞致损,但其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因此孙某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抗辩:正常防守,愿意人道关怀,但不应担责
被告孙某抗辩称,双方是在进攻和防守之间存在技术动作,但这是一个正常攻防回合的身体接触,在场的7名证人从不同位置角度描述了当时的情况,吴某受伤是其在采取攻防技术动作时发生的碰撞,其不存在恶意犯规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观意愿。一方面,其无故意加害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吴某受伤后,其不仅陪同就医,还支付了慰问金,已经尽到人道主义关怀,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出现正常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吴某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
本案双方参与的是非正规足球比赛,无裁判,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赛前约定过相关规则,故本案中,除非吴某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故意加害的行为,否则吴某无权请求伤害赔偿。孙某在吴某受伤后,主动送吴某治疗,并垫付相关费用,事后还支付给吴某慰问金,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其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作者:周渊 陈淋清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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