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房起争执,兄妹8人说法不一对簿公堂
本案源起一件分家析产纠纷。
家住上海浦东的老吴家共有9个子女,其中有5个儿子、3个女儿,另有1子于幼年时由他人收养。5兄弟中,最大的近80岁,最小的吴某忠如今也快60岁了。随着老吴夫妻相继去世,围绕着两套房产的归属,子女们渐渐出现了矛盾。
4名兄长认为,父母遗留的两套房屋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吴某忠却坚称房子是父母生前明确表态送给自己的。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4名兄长将吴某忠及其前妻、儿子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三被告补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后经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三姐妹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登记于吴某忠及其父母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涉及动拆迁,涉案两套房屋系老吴夫妻及三被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
庭审中,三姐妹均表示经慎重考虑,决定放弃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份额的权利,不再主张。4兄长则表示,安置房屋中的一套可作为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五兄弟共同继承分割,对另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则不再主张,可归三被告所有。对此,三被告表示同意。双方还确认房屋分割按每平米1.5万元计算。
判决虽落槌,6旬弟弟拒不执行被追刑责
2011年8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套房屋系父母及三名被告共同共有。父母去世后,二人遗留的房产份额分别由两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同时,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法院因此判决一套房屋归三被告共同共有。至于另一套,考虑到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从有利于各方居住、生活的角度出发,由吴某忠所有为宜,但应按继承的房产份额支付其他4兄长房屋折价款各15万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原以为兄妹8人自此能够重归于好,不料彼此间的矛盾反而日益加深。原来,判决生效后,吴某始终未予履行,一拖就是数年。四兄弟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即便面对执行法官,即使涉案房产已经销售折现,吴某忠仍然不予理会,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其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直到这时,他才如梦初醒,并在家属帮助下履行了60万元执行款的支付义务。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兄弟姐妹们中)我最小,也已经60岁了。”法庭上,吴某忠后悔莫及,“我希望别人不要看我的样,最后得不偿失。”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经履行支付钱款的义务,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缪军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兄妹8人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对判决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当事人理应及时履行。然而,被告人吴某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该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执罪。
事实上,通过追究拒执罪法律责任等对拒不履行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让失信被执行人付诸应有的法律代价,既是破解“执行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何易 陈卫锋
编辑:徐梦婷 张懿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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