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逐渐走近了一个群体——被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一群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要为他们“发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领衔32名代表联合签名,提交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代表们建议,夫妻债务立法问题事关婚姻家庭安全,民法典相关立法亟须完善夫妻债务规则,‘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一些受害者在网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向你讨债。”
陈建银回忆,当地有一个“被负债”的老师找到她,“来的时候就哭”。听完对方的诉说,她更坚定要弄清这个现象背后的问题。
据湖南省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3751例,其中79%直接适用24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这类案件中,大多数被负债方是女性,她们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的还身患重病,由于背负巨额债务,有的唯一的住房(甚至婚前财产)和赖以生存的工资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多限制。
“夫妻债务新解释的出台顺应民心民意,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大量虚假诉讼和民间高利贷,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陈建银表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第24条新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得到社会各界赞同。
但是,2018年8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尚未体现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精神。不仅如此,在一审稿中,还删除了婚姻法第41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条款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认定正当合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甄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制度内容,民法典对此应该予以明确”。
第24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建银提出,第24条新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空间,需要民法典立法予以完善和补充。上述规定就将“共同生产经营”解读为概括授权,即一方未反对另一方在外生产经营,就视为授权对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授权对方举债经营。“何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容易产生歧义。有些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势必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出现”。
她建议,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则界定、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债务规则作出规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列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除此之外,她认为还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对家事代理权作出限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对外进行的担保、金钱借贷以及大额消费借贷,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编辑:张鹏
责任编辑:任荃
来源:综合自新京报、新浪新闻、中国妇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