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成为两会期间的一个热议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来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
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覃鸿代表也建议,通过修改刑法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增强法律威慑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交流方式及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低龄化,暴力程度也日益加剧,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鉴于此种情况,覃鸿代表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大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同时,她还希望通过地方立法预防和惩戒校园欺凌,保障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品行。
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则认为,单纯靠刑罚惩罚“一判了之”,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从本质上看,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对于误入歧途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高效的途径。
延伸阅读:国外最低刑责年龄各有不同
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就来看看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12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并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受法系传承及地区因素的影响,各国有明显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的国家一般为14周岁,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为13周岁,如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受前苏联法律影响的国家,如中东欧的一些国家是14周岁;拉美及非洲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大多数定为12周岁。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再如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北京青年报、人民政协报、上海法治报等
编辑:宣晶
责任编辑: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