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时有凸显,一些地方文物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如在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忽视历史文化遗存、破坏历史文化风貌、损毁文物建筑、盗掘地下文物等。
“在文物违法案件中最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法人违法。”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透露,破坏文物的违法案件中,盗掘古墓葬和古遗址占一定数量,此外是建设施工,而实施主体多为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下属的企业法人,具体表现为施工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文物保护论证,缺乏有效的文物保护预案和措施,甚至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从而导致文物遭到建设性破坏。
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然而,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内容仅是“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力度和作用还是不够的。贺云翱认为,除了约谈制度和通报曝光外,应将文物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中央巡视对象,加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此外,在原有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体系的基础上,应将文物安全执法体系延伸到基层,逐步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据贺云翱了解,目前在北京、陕西、厦门等地已经开始建立了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这也是现代文物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在文物保护法的违法处罚框架下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次和基准。”贺云翱建议,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的适用规则,以免各地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一。
综合自国家文物局网站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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