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中午12点是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12点,上海市代表团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出的议案26件。
这26件议案由21位代表提出,既聚焦改革发展重点、热点,又关注民生热点、痛点。从议案内容看,代表们关注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土地管理、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问题。
据了解,代表们在会前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赴京后,按照上海市代表团的惯例,3月4日下午,代表们专门集中在一起集体酝酿议案,并争取其他代表附议。
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叫停随意转载
现行《著作权法》中有一条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得报酬的流程,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但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联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大量“文摘”“选刊”类报刊利用法定许可,多年来恶意逃避付酬义务,使得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与初衷相悖。与原创类报刊相比,转载类报刊通过摘编有吸引力、针对性强的内容,经过“精加工”获得了更多阅读群体,却无需付出约稿、编校等成本,甚至逃避支付稿酬,大大挤占了原创类报刊的利益空间,也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原创精神。
文汇报高级编辑、上海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代表结合调研情况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并设置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度下限。
潘向黎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可以转载、摘编的外,报刊未经许可,不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经授权转载、摘编的,需按规定或事先约定支付报酬。”
同时,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将《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建议修改《证券法》为科创板提供法制保障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陈靖代表表示,设立创业板并实施注册制的重要法制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保障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研究论证并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加快推动《证券法》修改,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陈靖建议,要修改关于公司新股公开发行条件的制度,修改关于暂停上市和退市机制。现行《证券法》的暂停上市环节并不适应于对科创企业的持续监管,建议在“进口”畅通的前提下,取消后续监管中的暂停上市环节,可以明确市场预期,有利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市场退市机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代表表示,鉴于目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建议提高该条款的罚款限额。此外,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建议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修改《固废法》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不够明确,应该修改!”农工党中央常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寿子琪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他认为目前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进程存在瑕疵。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不当会有较大风险,应该进行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寿子琪建议在《固废法》修订中明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并按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程度,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和重点管控工业固体废物。同时,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分类鉴别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危险废物、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和重点管控工业固体废物。
此外,他建议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落实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比如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制度等,并要及时将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开。”
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集资诈骗
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代表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犯通过合法登记的网贷平台,动辄非法侵害众多无辜债权人几亿元,而《刑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的最高刑罚,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马兰说,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亟须修改。现在,P2P网贷犯罪基本都是按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来判决,最高刑罚是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影响人数特别众多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惩罚太轻,缺乏威慑力。
因此她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对于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且不积极赔偿的,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建议制定《信息公开法》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紧迫性与现实需要出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刘小兵指出,现行条例难以克服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 《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刘小兵还认为,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要保证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必须公开。”他建议在《信息公开法》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动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等事项的公开;将举证责任置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而推定其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时,须将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作者:本报特派记者 祝越 顾一琼
编辑: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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