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会议透露,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草案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作者:陈晨 祝越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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