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会议透露,草案对外商投资进行了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情形: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金融市场、外汇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陈晨 祝越
编辑:陈晨
责任编辑:戎兵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