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始终关注法治建设。在他的提案中,涉及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我国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以及关于对自媒体加强监管的建议。
“去年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刺痛人心,紧接着,媒体又陆续报道全国各地发生过的多起乘客在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事件,公共交通的驾驶安全成为一个不可再忽视的问题。”李正国谈到,目前,现行《刑法》分则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李正国看来,从立法技术说,“以危险方法”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表述,是一个“口袋”罪名的表述,“危险方法”是可以把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囊括进来,但由于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未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适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指引性也不明确,不能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产生有针对性的震慑。
究于此,李正国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给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以明确的指引和心理强制,提升公民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再进一步,李正国建议, “妨害安全驾驶罪”具体条文可规定为:采用威胁、辱骂、暴力手段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人身权,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在高速公路、山间公路、桥梁隧道、人员密集区域实施前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李正国对网络暴力也十分关注。他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问题十分突出。
他表示,个人信息被侵犯主要损害的是精神,但是在个人隐私侵权发生时,大部分受害者的被侵权程度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降低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
综合自封面新闻、成都商报、中新网
编辑:郭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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