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少犯错误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会副主委陈凤珍呼吁。
“因为教师批评了几句,孩子就跳楼了,教师没有错,还被追究责任。”陈凤珍介绍,她在日常调研中了解到,这些虽然只是个案,但对教师管教孩子的主动性伤害很大。
“学生犯错误,教师不能不管,但又管不了、不敢管,使得中小学校学生管理处于两难境地。”对于当前中小学教育中面临的这一问题,身为教师的陈凤珍充满担忧。事实上,如果孩子在出现问题、犯错误的初期,教师给予适当惩戒,反而有利于犯错的学生深刻反省,知错改错,形成规矩意识。
在她看来,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包含教师在必要时候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文。
据她了解,我国仅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
她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惩戒权立法,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事由、边界,制定教育惩戒的行为清单和实施程序,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同时,严格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可制定体罚的负面清单。
“通过立法方式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既是对教师正确合理使用惩戒权的法律支持,也是对学生不受教师滥用惩戒权侵害的法律规制。”陈凤珍这样说。
作者:朱颖婕
编辑:朱颖婕
责任编辑:姜澎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