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莹代表带来了一份关于《民法》(物权编)中明确提单(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的议案。
去年的国务院有一个38号文,其中提到有关铁路运输的运单也能像海运提单那样具有物权凭证,来促进贸易便利化。
既然有这样的一个文件,应该就可以直接依次执行了!陈晶莹代表说实际上国际国内铁路运单,不是有价证券,承运人有时候是凭提货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提货。
铁路运单作为物权凭证?这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一旦具有物权凭证就可以流通,作为出口方,就能够预付了,加速了资金流通的速度。陈晶莹代表说,这样一来运单流通速度快了,交易也安全了。”立法需要一个过程,陈晶莹代表还建议
在过渡期间,要借鉴海运单的做法,能够把银行作为担保,或者注明托运人不能转运。
作者:祝越
摄影:袁婧
编辑:朱伟 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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