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届满三周年。去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曾向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和提案,希望进一步规范妥善处置家暴案件。
全国妇联去年指出,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有效强化家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落实反家暴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意识不强。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暴作为“家务事”,接到受暴妇女报警后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直接转交妇联组织;二是对依法处理家暴案件存在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一些基层民警甚至公安局领导仍然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愿深入干预家暴案件;三是家暴告诫书发放不多,亟需规范统一;四是反家暴有关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有待加强,一些个案中出现法院、民政、公安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乏主动作为,互相推诿卸责的现象,致使家暴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人意。
全国妇联曾表示,中外反家暴实践证明,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如何作为,对于能否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具有决定性作用。为此,全国妇联建议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反家暴实施细则或意见等,内容可包括:规定家暴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家暴案件接警、出警、取证、适用告诫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害人协助安置等一系列规程,实现家暴案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统一制定家暴告诫书的基本范本,并纳入警务执法办案平台;将家暴案件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类别,纳入公安机关统计系统。
如今进展如何?
专家们认为,反家暴法实施三年来,多个部门多个地方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长期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她发现,反家暴法实施三年来,公检法机关重视这部法律,加大落实力度,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法规和政策,妇联等加大相关培训,对反家暴的研究更加具体。
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立为独立的案由,发布了具有指导作用的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同时在推进家事改革方面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包括家暴案件在内的家事案件。
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担负重要职责。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坦言,反家暴法出台以前,公安机关对反家暴工作普遍重视程度不高,但目前已有很大提高。
2018年下半年,欧阳艳文曾受邀到广东湛江做过一次反家庭暴力法的讲座,湛江市所有派出所所长到场接受培训,“派出所所长认真听课,呈现出特别好的状态。”
李明舜表示,在制度建设方面,一些地方如湖南公安机关出台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对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全国妇联权益部下发了《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
此外,在工作机制方面,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探索建立网格化多元调解和反家暴联动机制。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成立反家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反家暴联席会议。
社会性别问题专家冯媛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地方陆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家暴宣传,如云南德宏州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犀鸟家园”,运用多媒体互动性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反家暴知识普及和能力提升。
家暴维权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观念问题是反家暴的难点。多位专家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年来,对社会公众的观念产生了较大影响,不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逐步认识到公权力应该干预家庭暴力。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清晰界定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使社会公众不再单纯地把家庭暴力视为不可言说的家庭丑事和家庭私事,打人犯法,也就是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已经为公众所认识所认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发现,对家暴的重视程度、认识的正确程度都在改观,不再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的事情,而是作为法律问题对待。相应的法律措施、救济措施、责任追究已经慢慢显现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的成效主要体现在预防和认定,认定是两个层面,一个是事实要件,一个是证据。”黄海涛说,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相比,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有伤害后果,从身体伤害扩大到语言伤害等。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专门的程序救济措施,对于预防家庭暴力有重大作用。此外,多部门联动可以为司法救济提供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基础。
“最大的成效是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敢于求助,维权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冯媛如是评价反家暴法实施三周年的成效,无论是报警、找妇联,还是申请保护令或起诉,无论是遭遇身体暴力,还是性暴力或精神暴力、经济剥削和经济控制,他们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去终止暴力、追求安全无忧的生活。
双管齐下破解家暴举证难
近期有媒体报道,涉家暴案件依旧面临举证难题。多位专家认为,家暴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封闭性、隐蔽性,导致涉家暴案件证明难。除了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更需要运用一些司法方法来破解。
“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暴力事实行为、暴力实施的后果以及相互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证据。”李明舜说。
黄海涛发现,伤情鉴定、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等在诉讼中较常见,这些是伤害后果的证据,不是伤害行为的证据。所谓家暴“证明难”主要是伤害行为证明难。
黄海涛提出了解决方案,一方面,在当事人报警或者求助时,民警或者街道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问清楚事实,记录家暴发生的具体经过;另一方面,可以采用推定、间接证明等司法方法。
李明舜也赞同,可以通过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妇联的笔录、居委会证明等多方面证据将暴力实施者的侵权行为固定下来。
“司法机关应该借鉴境外的一些做法,在收集证据、印证证据方面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李明舜表示,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家暴受害方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指导。同时,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或者将具有一定严重程度家庭暴力的案件纳入公诉案件也是必要的。
欧阳艳文也认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应学习国外的一些经验。在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向施暴者转移,由施暴者举证。相关执法人员要主动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位专家建议应提升证据意识,注重保留证据。
李明舜举例称,应注意保留的证据包括施暴者辱骂、威胁的录音,短信、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要赋权家暴受害者,引导他们树立收集证据的意识,学会如何收集保存证据。”欧阳艳文说,受害人首先应该争取由执法机构和人员固定和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刚开始时就可以报警,申请出具告诫书。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告诫书等都是证据。
欧阳艳文特别提到,受害者要破除一些不良的传统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不愿将身上的伤痕展示给医生或者鉴定人员。受害以后一定要到有相关资质的伤情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获得鉴定意见书。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将有更强的证明力,有利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如何让反家暴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反家暴法的研究是没有止境的。”孙晓梅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反家暴漫长征程的一个新的开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反家庭暴力法同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多位专家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暴法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些实施细则,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妥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反家暴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
欧阳艳文表示,各地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尽快出台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制定一些可行性的标准,落实经费保障,将反家暴纳入到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考核等。
多位专家认为应加强反家暴法的相关培训,提升反家暴队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和技巧。
冯媛建议,加强反家暴数据收集和分享,公安机关定期发布涉家暴报警、出警、出具告诫书、进行其他处置的信息,检察院和法院定期发布有关家暴案件的起诉、审判和保护令的数据。
“目前很多地方积累了一些反家暴工作的成功经验模式,应更广泛地复制推广,发挥后发优势,使反家暴工作整体上一个新台阶。”欧阳艳文说。
多位专家认为,要注重营造和谐平等的家庭氛围。一旦出现家暴的苗头,当事人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欧阳艳文建议,应让潜在的家暴受害者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还具有“权力控制”的实质和反复发生、循环升级的特点。要留意伴侣、未来结婚对象有无家庭暴力的倾向,比如控制欲特别强、边缘型人格障碍、很强的分离焦虑、是否具有暴力家族史等。
对于社会公众,冯媛认为,每个人都应知道自己有权中止家暴,敢于和善于遏制暴力言行和协助受害者,比如,积极协助报警,不责备受害者。
关于儿童遭遇家暴的问题,李明舜认为,必须在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方面下功夫,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反对子女是自己私有财产的陈腐观念;必须在强化强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上下功夫;必须在严惩侵害儿童家暴行为上下功夫;必须在积极探索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相衔接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妇女报
编辑:吴钰
责任编辑:宣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