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 状
现实生活中,家人去世如果同时留下债务与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与债务关系时往往面临难题,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往往矛盾不断。而现行的继承法中,确定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遗嘱执行人的地位、职责、权利(力)等缺乏进一步具体规定。
案 例
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向四川某律师事务所送达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来,小晗父亲5月因病去世,留下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错综繁杂的诉讼纠纷,债务债权高达千万元以上。小晗和母亲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并找到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对其父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解 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兴认为,民法典草案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是顺应时代要求和变化的举措,有利于保证遗产的独立性。而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也能通过遗产管理人得到解决,在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权益,有助于遗产的公平处理。
作者:占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张晓鸣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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