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措并举,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更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谐无讼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和智慧经验的重要体现。“无讼”的理念不是杜绝一切讼争,而是更加注重实质和谐,强调通过多种渠道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经验和智慧的重要体现。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典型,“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包括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这是真正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真正符合中国基层社会实际的治理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这一党领导人民创造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在新时代焕发勃勃生机。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作为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构建诉讼与非诉讼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充分动员社会自身力量,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纠纷化解服务,更加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目前,我国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在线调解、一站式解决等方面,都收获了十分亮眼的成绩。特别是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公开数据披露,目前已有6.3万个调解组织和26万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万件纠纷在平台调解,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时间少39天。可以说,这是对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成本的极大节约,是对广大企业享受良好营商环境的极大促进,更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集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开拓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建设的新标杆新境界,创造了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这是创造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是法治史上一大创举。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予以肯定并明确任务。为深入总结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经验,巩固深化这项重大改革成果,更好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可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
第一,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凝聚多元主体。纠纷多元化解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职责,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动员。要通过一站式机制广泛凝聚多方面力量,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各专业领域组织等,鼓励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推动形成优势互补、专群结合、融合发力的多元共治格局。只有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凝聚多元主体,才能真正实现纠纷的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另一方面,要系统总结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等方面经验成果,进一步推动纠纷解决服务从分散到集约、从单一到多元、从现场到“掌上”、从传统到智能,努力为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纠纷解决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
第二,建设全方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巩固已取得的纠纷多元化解的成果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建设全方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方位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常识,鼓励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环境氛围。二是在环节上实现纠纷的全链条多元化解。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到诉前、诉中的化解,到之后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实现矛盾纠纷的全链条防控化解。三是注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和联动。司法机关做好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警情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分流机制;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协调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此外,还需要在资金、培训等方面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保障,并积极利用电子技术、互联网等新技术和新平台,方便快捷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纠纷化解需求。
第三,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国家立法。当前,在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性及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必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之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立法,比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2021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进行了制度创新,首创了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目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问题上,已经出现了地方性立法先行的情况,且各地在地方性立法中尝试进行制度创新。因此,需要及时将纠纷多元化解的全国性立法提上日程,一方面让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也为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和法律保障。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纠纷多元化解中各主体的地位和职责,规范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行为,并提供监督和保障,让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通过多措并举,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更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必然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迈向更高水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
转载: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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