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上市是党中央习总书记交给上海的三项新任务之一。上海实施科创板政策取得了积极突破和成效,为中国资本市场增添了新活力,推动了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也推动了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令人侧目。
科创板企业上市为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途径提供了经验。第一,科创板企业上市市盈率较稳定。截至2020年1月11日,全国成功上市科创板企业72家,市盈率均值79.87倍。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其中制造业54家,占比7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家,占比2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家,占比3%。第二,发行审核严格保证了上市企业质量。迄今为止上证所科创板共受理申报企业134家,其中注册生效11家,提交注册21家,发审委会议通过3家,已问询46家,已受理22家,中止2家,终止23家,不予注册1家,终止注册2家,暂缓审议3家。第三,科创板融资支持了制造业企业发展。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在134家申报企业中,制造业90家,占比6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5家,占比2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家,占比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家,占比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家,占比1%。第四,上海市在全国的表现最好。迄今上市和申报科创板企业共有31家,其中成功上市13家,注册生效1家,提交注册1家,会议通过1家,已问询5家,已受理5家,暂缓审议1家,终止4家。
上海科创板开市最大的探索之一是实施了注册制。一是强化了交易所、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功能,提高了上市效率。二是对信息披露的准确度和公开性要求高,必须强化监管。三是发行门槛设定适当。既要有对企业的科创性、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又要把握对于中小企业投资人的保护,约束大股东行为,所以对于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政策法规都提出了新要求。上海科创板目前还只是为将来知识产权证券化趟了路,试了水,未来有较大的想象空间,但能否成为普适性的制度,应该由实践来回答。但从理论方面加以总结认识非常重要。
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本化已成为当代经济的必然选择。知识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拥有大量的专利、配方、商标、工艺等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科技企业投入巨大,难以模仿、无法替代,成为知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以物质投入来看,2010年发达国家专利申请量每提高1个百分比,科研人员投入就需要增加1.45个百分点。而来自于政府的科技研发投资由于明显缺乏约束力,利用效率自然不高,甚至随着投资量提高,专利申请量反而下降现象。据研究,2003-2012年日本、德国和英国的投资量与专利申请量显示出负相关关系。但是通常只要有20%左右的成功率,企业就可收回技术创新的全部投入并取得可观的利润。 由于科技企业的要素禀赋不同于一般企业,通过在知识产权市场上进行价值变现、获取知识产权运营收益,成为这类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呈现出多阶段、多层次特征。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系列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国办函〔2016〕66号,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7年9月国务院《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都明确提出并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部门都通过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推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资本化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也一定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新型融资方式之一。冷战结束后,尤其是1990年代中期,知识产权已经转变成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不断推动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而企业实物资产融资的传统方式也已经逐渐被取代。据统计,近年来知识产权占科技型企业资产价值比重从20%已上升到70%。 将融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顺应了知识经济到来的全球化趋势,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依托,逐步适应了全新的融资途径,有助于通过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推动自主创新。
第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创新模式。知识产权产业化一方面链接着知识创新过程和转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大国进行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目前还不高,据有关论文显示,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产业增加值方面,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仅占GDP的11%,而美国达到了35%、欧盟达到了39%。在研发与转化模式方面,我国“作坊式”模式明显,一是有88.1%的企业专利权人倾向于自行完成从发明创造、产品开发到销售的全过程。二是在研发资金筹集方面,96.4%靠企业主体自筹,81.3%靠个人积蓄。三是在成果转让市场方面,成功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比例仅为9.9%;成功转让给他人的专利占有效专利之比只有5.5%。四是在专利实施方面,我国专利有效实施率仅占57.9%。 201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当年专利许可量占申请量的40%,而清华大学则仅为0.5%,后者仅为前者的八十分之一。 所以说,我国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转化、实施的产业化水平,为中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打下基础。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之路亟待进行探索。简单地说,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体制机制建设、管理规范都需要尽快推进。迄今为止,满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操作性政策依据尚不多,只有《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相关解释等。而知识产权证券属性、产品交易、金融财税支持、信息披露、破产法律规范尚有待研究出台。二是配套政策急需完善和出台。尤其是针对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资产评估技术、担保形式等都需要有法律规范和依据。三是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不足。目前,无论是知识产权市场、企业、各种专业运营机构和专业服务组织规模、数量和人才队伍,都难如人意,亟待进行培养和建设。
最后提出三点认识。一是借鉴先进经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当前情况下,以日本的政府主导模式为参照,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在体制机制建设取得完善基础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走上正轨后,可借鉴欧美国家的市场主导模式,通过透明化的监管模式,保证市场平稳发展。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建立透明的监管模式,建立正常的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三是通过基金建设,选好试点地区和产品,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在2020年1月18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知识产权运营与证券化50人论坛上的发言。本文受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美国财税改革对美在华高科技企业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BGJ003)资助。)
作者:李超民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史学系教授
编辑:孙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