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春天来了。”40年前,改革开放的消息如春雷乍响,当时正担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助教的张文显,同很多人一样,满怀激动之情。
1974年“文革”期间,尚在河南南阳地委工作的张文显,被推荐进入吉林大学就读法律系。1977年,他毕业留校从事法学研究工作。1979年,全国研究生教育恢复,张文显成为吉林大学首届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自此,张文显开启了一生的法学之缘。
如今,张文显早已成为中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他是“权利本位论”的旗帜性学者,推动了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他是《法理学》教材的主编,引领一届又一届学子步入法学殿堂。40年间,从一名法学学子、法学教育工作者,到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领军人之一、中国法治理论的贡献者之一;从一名高校党委书记到高级法院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再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的学者本色始终不变,法治初心从未动摇。
“我们这一代人为什么对于法治的信念要坚定得多、深刻得多?因为我们对法治不彰的时代有着切身的感受和经历。”“我们这一代人又为什么对法治的中国道路如此坚定?因为我们见证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的艰辛旅程和累累硕果。”提起中国法治40年发展,张文显感触颇深。
日前,记者在京对张文显进行了专访,请其畅谈40年来中国法治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
张文显(人物素描:郭红松绘)
恢复、重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记者: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在法治建设领域,这次会议产生了何种影响?
张文显: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工作方针。从此,中国法治建设步入了恢复重建、持续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光明大道。
以这次全会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历了3大历史阶段,实现了3次历史性飞跃。从1978年到1997年,我国进入了以恢复重建、全面修宪和大规模立法为引领的法制建设新时期。从1997年到2012年,我国步入了依法治国新阶段。其标志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划时代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中国法制建设发生了质的变革。以党的十八大为历史节点,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也跨入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可以说,这三大历史性飞跃一脉相承,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不断从一个高潮走向又一个高潮。
记者:请您回顾一下,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领域是如何进行恢复重建的?
张文显: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文革”从形式上已经结束,但中国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家法律几乎是空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在闭幕会的讲话中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这就是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
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能否确保其有效实施,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为此,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份指示严肃地分析和批评了党内严重存在着的忽视社会主义法制的错误倾向,要求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这是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着手清除法律虚无主义,纠正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等错误习惯的重要文献。在法制恢复重建初期,还发生了中国现代历史上一件重大的法律事件,即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大审判。这次审判历时近4个月,成为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
此后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法学是权利之学
记者:法治实践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引。4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一段时期内曾存在着“法学幼稚”的说法,这是为什么?
张文显:上世纪80年代一次全国两会上,历史学家戴逸先生用“哲学贫困”“经济学混乱”“史学危机”“法学幼稚”等词语来形容当时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状况。
的确,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学尚显幼稚。如,法学讨论的几乎都是法学和法律实践的ABC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原始社会有没有法、法律有没有继承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法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范畴体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很差,法学界也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学术批判。像我们1982年出国留学的时候,当时国外根本不知道中国有什么自己的法学理论。
可以说,如何摆脱“法学幼稚论”,让法学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是当时法学界普遍思考的时代性课题。
记者:中国法学是如何从“阶级斗争之学”一步步转换为“权利义务之学”的?
张文显: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法学界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石,法学沦为“阶级斗争之学”“无产阶级专政之学”。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这种法学理论既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不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需要。因而,破除阶级斗争范式、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便被提上了日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就提出要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便是按照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构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与道德、权利和义务、守法和违法、责任和惩罚、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等范畴概念。1988年,我主持编写的东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论》,也对权利、义务、法规范、法体系、法关系、法责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
凭着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直觉、对法学理论困境的探索和对法学范畴研究的心得,我形成了召开一个全国性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场“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应运而生。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学者形成了一个共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与会者还提出了“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等重要命题。
这次会议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随着研究焦点的推进,以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的“权利本位论”,逐步发展为一种新的法学范式,客观上有助于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唤起国家机关应当把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的意识。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
记者:以前我们主要强调加强法制,现在法治则成为热词。从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变有何含义?
张文显: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法制领域和法学体系中最流行的概念是“法制”“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后,演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今年3月份,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金的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
厉行法治,摒弃人治
记者:今天“要法治不要人治”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存在着“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或是“法治、人治并行”的争论。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背景。
张文显:总的来说,40年的中国法治轨迹,就是从人治到法治。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二者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是高度重视法制的。然而,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甚至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改革开放后,着眼于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当时也存在很大的争论。有的人提出,还是应该实行人治,因为法律是由人来制定、执行,靠人去遵守的,人的因素仍然起决定性作用。在不断地争论中,大家形成了共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是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当中人的作用问题,而是在有宪法法律和规则、程序的前提下,究竟是依照法律来办事,还是依照领导人的意志来办事。这样来看待,就必须厉行法治,摒弃人治。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道:“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记者:可以说,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面向新时代,中国法学如何更好回应现实需要?
张文显:当前,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起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性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学科体系,致力于传统学科转型升级、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跨越发展。
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必须要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实践和本土资源开展研究,充分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经验,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资源和研究方法的依赖。
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立法学、司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学科大多数还没有资格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表明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需要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网络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参与。发展法学的交叉学科,一方面,要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比如有人认为,我的教研室开这门课,别的教研室就不能涉及,不能“抢饭碗”,这种“习惯”要改正;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
法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记者: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您一直耕耘在法学教育一线,如何评价中国法学教育40年来的发展?
张文显:新中国成立初期,相继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此外,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大学设立和恢复了法律系。这就是在中国法学教育界赫赫有名的“五院四系”。
“文革”期间,法学教育陷入停滞,仅剩下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还在办学。4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重建、快速发展、改革创新,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无论是法学院校的规模,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均已位居世界首位。
在规模发展的同时,法学教育的质量稳步提高。一个基本适应我国法治人才需要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可以说,如今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今后,我们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教书育人。
记者:作为一名老师,您对青年学生在学习方面有何建议?
张文显:我是“文革”期间入学的。受当时的社会条件所限,我们所学的法学知识带有浓厚的阶级斗争色彩。但是,也是在那时,我阅读了大量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这种收获是长期管用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读经典的东西相对少。经典是啥?是千锤百炼、精雕细刻出来的。它的思想性、理论的深刻程度、写作的规范程度,以及引证文献的充分性,都不是一般的著作能比的。所以,我总是说,一个大学生不能和经典擦肩而过,每个学期至少要读两本堪称经典的著作。
大学毕业后,我留校工作。大约两年时间,轮不到青年教师上课。我就跑到哲学系、经济系、文学系、历史系去听课,把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几乎都听了一遍。所以,后来无论是和哲学、史学还是经济学等学科,基本都能够对上话。直到现在,我都要求我的研究生必须得跨学科选择2到3门课程。
从“法律之治”迈向“良法善治”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效?
张文显:40年来,我们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法治建设历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可。第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了宪法权威。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第四,深化司法改革,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出现在我们面前。第五,全社会更加重视法治,更加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
记者: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精准。面向未来,您对中国法治建设有何期许?
张文显:中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其突出表现就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但还远不是一个法治强国。法治强国是强国之梦的组成部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我们正朝着实现法治强国的方向阔步迈进。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编辑: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