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的决策,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答好“中西医协同”特色卷,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西医学习中医执业管理。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上海作为我国中西医结合的主要发源地和创新策源地,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相继举办了一系列“西学中”脱产培训班、高级研修班等,培养了一批中西医结合大家,产生了多项中西医结合重要成果。其中,2009年以来,参加“西学中”培训班(2.5年学制)学员达3000余名。
为加强“西学中”人员执业管理,2011年,原上海市卫生局先后印发相关文件,鼓励医疗机构在疑难危重病方面开展中西医协同诊疗,允许经系统学习中医并考核合格的临床类别医师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从事中医诊疗服务。截至目前,在上海,近700名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在执业证书上加注“西学中”,能在本专业范围内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进一步提升了临床疗效。
此次上海出台的最新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一是根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中医药相关培训情况,以及其使用的中药或中医医疗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安全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体现在:根据培训的三类情形,对可以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进行分类管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学中”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执业范围开展分级管理,明确不同情形登记许可的机构和具体要求。接受不少于2年“西学中”系统学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经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审核后,向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接受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以及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以上中医诊疗活动的,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同时强调,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本单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分级管理登记制度,并加强培训。
二是进一步放宽了全市“西学中”培训对象及执业地点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参加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2011年的文件只允许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非中医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本次修订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要求,将执业机构进一步拓展到全市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促进中西医结合工作全面、深度融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日常管理。
要求“西学中”人员每年接受一定时间的中医药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市、区相关中医药质控组织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纳入中医质控与处方管理范围。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监管,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备注内容。
这些措施将有利于西医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更是落实《中医药法》《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为坚持中西医并重、助力打造中西互补、协同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模式提供有益支持。
作者:唐闻佳
编辑:唐闻佳
责任编辑:樊丽萍
图:本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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