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实施以来,控烟力度不断加大,多部门协同监管,公众和媒体积极参与,形成了控烟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成人吸烟率从2010年的26.85%逐步降至2019年的19.70%,上海市成为全国首个吸烟率低于20%的省级地区,向《“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目标稳步迈进。
但同时,一些控烟重点难点场所如餐饮单位的包间,KTV、网吧等娱乐场所,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体等仍存在违规现象。日前,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开具了本市控烟违法场所的首张“顶额罚单”。该罚单是自2017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生效实施后的首张最高“顶额”场所控烟罚单。
这家花鸟市场为何“吃到”罚单
今年4月26日,闵行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从新闻报道中获悉,位于虹桥镇的一家花鸟市场地下一层商铺存在控烟管理问题。4月27日,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开展突击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花鸟市场地下一层商户公共区域均未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控烟监管电话;在地下一层多条过道和转角处,执法人员发现地面上散落多个烟蒂;在该市场二层办公区域发现烟具两个,且烟缸中有若干烟蒂;在副总经理办公室查见烟具一个等控烟违规问题。
“在公共场所发现数个烟蒂,说明物业没有及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也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统一的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在办公区域设置吸烟有关器具,这些都是未履行场所禁烟管理职责的具体表现。”现场执法人员、闵行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刘敏吉说,被处罚人违反了本市控烟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为什么该花鸟市场“吃到”本市首张“顶额罚单”?控烟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取决于哪几方面?对此,刘敏吉表示,2019年1月,虹桥花鸟市场也曾因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相关烟具,未履行禁烟义务等控烟问题被处罚2500元,是有“前科”的,此次控烟违法行为正值闵行区迎接国家卫生区复审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时期,属于“再犯”和“顶风作案”,并且此次被处罚场所同时违反《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商户和业主并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属于从重行为,具有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综上,卫生监督部门做出顶额处罚3万元的决定。
罚单是“镜子”和“旗帜”,更是震慑
“当你在吞云吐雾‘享受生活’时,请别忘记灭了烟头,并且不可乱扔烟头。你若因吸烟而闯下大祸,一贫如洗这个词也离你不远了。”这是在此次“顶额罚单”后,在虹桥花鸟市场室外吸烟点张贴的警示标语。
近日记者走访时,看到陆续有不少商家和顾客自觉前往该处室外吸烟点吸烟,市场管理人员也主动宣传和提醒控烟相关规定。
“经此罚单,虹桥花鸟市场已将《条例》的要求再次宣传贯彻落实到1300家商户,实行控烟责任承包制。市场内保安不定期巡逻,检查控烟措施是否到位。商户都能自觉前往市场三处室外吸烟点吸烟。在交易买卖过程中,改变交易习惯,改‘吸烟’为‘喝茶’。也有不少商户认为‘还是直接戒烟最有效’。”被处罚物业法人代表朱经理说。
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在大力开展“无烟理念”社会宣传的同时,一直重视控烟监督执法工作,坚持齐抓共管。“我们坚持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与日常执法并重,通过志愿者巡查、大众及媒体监督、日常监管等途径,及时发现辖区内控烟违法线索,着眼重点场所、重点领域,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力度和成效。”刘敏吉说。
今年上半年,闵行区共检查公共场所16093户次,处罚场所33家,金额95900元,处罚个人13人,金额800元。在今年“世界无烟日”执法周期间,闵行区出动699人,检查659户次,处罚场所13家,金额52100元,处罚个人8人,金额400元。
“这张罚单既是一面‘镜子’,也是一面指引的‘旗帜’,更是对违法吸烟行为的震慑。”闵行区爱卫办副主任刘涛说,除了《条例》实施周年、“世界无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月”三个重要控烟节点外,控烟宣传一直贯穿于闵行区爱卫办的全年活动。
公共场所控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动员、多部门联合常抓不懈的工作,尤其餐饮、娱乐、连锁酒店等重点场所和行业的违法吸烟现象易回潮。下一步,闵行区将继续积极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条例》普法宣传,持续强化无烟理念的社会认同支持,注重多部门协作,广泛动员、共同参与,营造“知害拒吸、知法遵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监管,不断推进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控烟环境。
上海市控烟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江晖律师强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不仅仅是个人要严格遵守前述法律规定,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也负有控烟管理主体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唐闻佳 冷嘉
编辑:顾军
责任编辑:姜澎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