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本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按照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只是管理上的合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即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原有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不调整,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
在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将由市社保中心继续经办,市社保中心经办期间维持原有经办规则、申领材料及支撑的信息系统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转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部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今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各统筹地区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合并实施有利于简化参保,消除政策障碍,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将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2、合并实施不是“社保五险”变成“社保四险”。
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不是将“五险”变成“四险”,只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3、合并实施后,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等原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的人员,单位及个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4、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均不变,个人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
5、合并实施后,个人暂时继续按原来途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将由市社保中心继续经办一段时间,期间维持原有经办规则、申领材料及支撑的信息系统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转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将另行通知。
作者:唐闻佳
编辑:张鹏
责任编辑:顾军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