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力。
人类之所以要制度,是因为制度是一种 “非人格化结构”(Impersonal structure),具有作用于整体、 “集成治理”的功能。如果有100项事务要处理,一事一理,会十分繁杂且成本高昂,如果据其共性制定相应规制,就能从整体上分别处理这100项事。
中国经典文献《淮南子》认为制度法令最基本的有六种:天为墨线,地是水准,春令为圆规,夏令是秤杆,秋令为矩尺,冬令是秤锤。这是从“天人之际”来界定制度的,认为制度体现了天理人事的对应性,制度能使人事合于“天理”。这种对于制度价值的认知,非常具有现代性。
《韩非子》在谈到规制功能时说:“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意思是,如果以有限的精力时间,去矫正人们不断的过错,能制止的太少。如果推行赏罚分明的规制,政令早晨发布,晚上风气就会改变;晚上发布,第二天早上风气就会改变。这里说的,就是制度的集成治理功能。制度因其覆盖面广、集成性强,比非制度化方式更有治理效能。
但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以各种非制度化“快捷”方式来管理或逾出制度边界任性而为。虽然非制度化方式的交易成本,有时低于制度治理的交易成本,但其总体效能是式微的。由此,强化对制度价值的自觉意识即制度理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最大限度地放大制度的边际效益,促使制度效能产出最大化,对于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作者:秦德君(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编辑: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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