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法治副校长制度,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健全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提出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
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发挥工作优势。《办法》在规定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
完善法治副校长的聘任机制,进一步规范聘任程序。《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机关根据条件择优选派。
其中包括: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办法》要求,每一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强化法治副校长的条件保障,进一步激励履职尽责。《办法》规定,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和水平;派出机关要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将有关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学校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作者:吴金娇
编辑:顾军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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