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出台《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队伍建设上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总的看,全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校(园)长责任意识不够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
根据《意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意见》从7个方面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比如,立德树人方面,主要评价落实“五育”并举、建立健全学校教育质量内部保障制度、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教研、减轻作业负担、课后服务、校本课程建设、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学生评价等情况。
学校治理方面,主要评价加强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家校共育、校园文化建设、校务公开等情况。规范办学方面,主要评价落实“五项管理”、规范招生、规范收费、学籍管理、对外合作、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
“全国有约23万所中小学、29万所幼儿园,区域和校际差异很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既要强化国家统一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
因此,《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参考要点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督导评估指标。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增强了督导评估的针对性,体现了不同学段的特点;另一方面,给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间,确保督导评估符合地方和学校的实际。
为确保综合督导评估的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意见》提出了3个方面的明确要求:
一是评估对象要全覆盖。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
二是评估结论要客观。综合督导评估要立足学校(幼儿园)实际,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多方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避免主观臆断。
三是工作纪律要严格。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要尊重基层,避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为有效发挥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的作用,《意见》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意见》部署,202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地域分布、事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遴选部分省份率先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作者:吴金娇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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