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全国率先启动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在近年来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上海在国家宏观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下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设、服务国家战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并通过了全国首部地方性高等教育法规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这些思路、举措、经验和成果等,上升为教育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于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确保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健康、长效、可持续,为上海教育治理体系特别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高校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条例》充分吸收了近年来中央在教育、科技、人才等领域新的政策要求,充分吸收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修订的新精神,充分体现了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条例》规定,高校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条例》同时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同时,将师德表现作为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的首要条件,加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
促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需要“综合”改革,这就需要建立与完善以教育事业发展为核心的部际协商沟通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
近年来,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上海连续出台了《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三大规划,《条例》将党和国家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律与政策与上海的改革探索结合起来,确立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多方参与原则:政府负责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统筹管理,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保障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构建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实现本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强化政府教育规划职能,《条例》吸纳了本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规划和职业教育规划的内容,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在规划引领下的有序发展;
强化了政府统筹、部际协调,《条例》指出,在市级层面,建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审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协调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设立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对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咨询和评估,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在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确保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上海高等教育发展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 鼓励、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鼓励专业机构自主或者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评估,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方案和标准,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对学科专业的评估活动,鼓励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与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双向柔性流动,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促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近年来,上海高校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
《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改革的经验,设立“依法自主办学”专章,从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和保障学校权利两个层面,规定了包括人员编制、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多项具体措施,在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科研与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方面,也赋予高校相应的自主权,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 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机制。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制定章程,经核准后实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据学校章程,设立校务委员会或者理事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民办高等学校应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条例》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招聘录用人员,依法订立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自主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地方公办高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行政负责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职级进行管理”;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建立并完善教师准入、培训、考核和流动制度;健全公平竞争、梯队合理、多元发展的教师职业发展机制;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主灵活用工,这意味着地方公办高校从此可以自主开展教师评聘,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
针对近年高等教育改革中的绩效工资改革,《条例》同样给予关注,所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指定用于人员奖励等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将有利于调动上海高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校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
促进高等学校分类管理、特色发展
《条例》明确本市根据人才培养主体功能、承担科学研究类型以及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等情况,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人才。市教育、发改、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依法根据地方公办高校在分类发展体系中的定位,确定其办学规模、人员配置标准、财政经费投入等事项;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主动开展学位授权单位建设以及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并根据办学水平分类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通过建立与完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可以引导上海高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错峰竞争,分类发展,个性化发展,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从而形成全市高等教育多样化、健康持续发展的格局。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教育学部教授)
文:范国睿
编辑:顾军
责任编辑:许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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